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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鉴定违反刑法吗?

作者:亲子鉴定师 发布时间:2022-05-08 09:28:10点击:0

胎儿鉴定是什么?

胎儿鉴定违反刑法吗?

胎儿性别鉴定简称性别鉴定。性别鉴定是指通过多重离心分离,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理论、聚合酶链反应技术、荧光定量分析技术dna染色体液样品中是否存在染色体Y确定胎儿性别的染色体。

鉴别胎儿性别的方法包括抽绒毛鉴定、母血鉴定、B超鉴定和羊水穿刺。(百度百科)

法律如何规定?

识别胎儿性别是非法的。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严禁使用超声波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性别鉴定;严禁人工终止妊娠。

自2016年5月1日起,《禁止非医学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生效,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医学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这些都属于行政法范畴。(来源网络)

胎儿鉴定合法吗?

地方 ** 越权制定司法解释:

201211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 ** ** 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情节和数额标准的意见(浙江高法〔2012〕325号码)。其中,第九十二条第五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三人以上,导致引产,第六项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而受到行政处罚,并实施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初,李步云教授就这部分内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委提出审查建议。

对于上述第九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没有将其视为刑事犯罪,而是将其定义为行政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禁止非医育委员会制定的《禁止非医终止妊娠的规定》于2016年5月1日生效。

第二十三条介绍、组织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一些地区的实践中,这种行为被视为行政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不按照非法行医罪处理。

李步云教授认为,浙江省高等法院直接将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非医疗行为定为非法医疗犯罪,并将其用于司法审判实践。这是一种严重混淆犯罪与非犯罪、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以上内容来自《中国妇女日报》和李教授本人)

有关规定将停止执行

在收到李步云教授的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办公室启动了浙江省高等法院有关规定的研究工作,并最近回复了李步云教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办公室在回复中表示,已经研究了来信中提出的问题,并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沟通,并征求了相关方的意见。

据悉,浙江省高级人民 ** 表示,该意见属于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停止执行有关规定,共同研究和妥善处理正在审理的案件和有效案件,并将在不久的将来通知辖区 ** 停止执行意见第九十二条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决定。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办公室在回复中表示,将督促浙江省高级人民 ** 做好相关工作。(以上内容来自中国妇女报和李教授本人)

祝李步云教授85岁生日快乐!

李步云教授是著名的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会顾问、比较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学术专长是法律理论和宪法。1992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教育部2002年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导师;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法律宣传教育先进个人。李步云、郭道辉、江平被称为中国的法治三元老,为促进立法和法治的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

昨天,我参加了李步云教授接受的中央电视台采访活动和生日聚会,并听取了李教授关于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的讲座。今天是李先生的生日,住在李步云教授的生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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